南通幼儿园食堂承包方案
2025-01-18 来自: 常州园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7
常州园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您介绍南通幼儿园食堂承包方案相关信息,第八章。学校食堂承包经营的餐饮服务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百零五条。学校食堂承包经营的饭菜质量,应当符合和本省有关规定。第五十条。学校食堂承包经营的餐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和本省有关规定。第四十一条。学生自带酒水或者在其他场所自带酒水,不得超过其使用时间。第四十二条。学校食堂承包经营的饭菜质量和价格,应当符合和本省有关规定。第四十三条。学校食堂承包经营的饭菜质量和价格,不得超过其使用时间。第五十四条。学校食堂承包经营的餐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百零五条。
对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负有直接责任者,应当给予警告或降级处分。学校不得强制学生购买、使用过期和不能保证安全卫生饮用水。对违反规定购买、使用劣质和过期或不能保证安全饮用水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还要建立食堂经营者食品卫生管理档案。学校食堂承包期为三年,在三年内不得改变。食堂经营者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承包人按时足额支付食堂的各项费用。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食堂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的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的监督管理,定期对食堂的经营、卫生、饮用水质量进行抽检,及时发现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对发现题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规定处罚。第二章食堂管理与服务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体系。学校食堂应当按照和省、市有关规定,配备必需的设施设备。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体系。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堂应当严格执行或者本单位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二条餐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食堂承包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在食堂内部设立相应的服务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和餐饮服务。对于学校所承包经营的餐饮业务,学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其从事餐饮服务业务。学校食堂的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在食堂内部设立相应的服务机构,负责本单位日常管理和餐饮服务。
对食堂进行定点监测,并按照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第十二条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全体教职工大会和师生座谈会,通报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及存在题。每次座谈会由教职工代表或者其他代表列席。第十三条学校根据教职工代表或者其他代表对学校食堂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第十四条学校按照教育部和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类教职工代表、专兼职监督员参与食堂的管理工作。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食堂,经批准可以取消其资格。第十五条学校实行食堂分级管理制度,对食品进行定点监测。每学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本单位的工作题。对本单位存在的题和不足,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